星期日生活
2013年7月21日
【明報專訊】最近因為發展局長陳茂波先生引起的爭議,令公眾關心到官員申報利益的相關問題。在已公開的文件中,揭示了局長「太太及家人」及「太太及其家人」,分別透過不同的海外公司持有在香港資產,例如擁有古洞地皮的「國萬實業」,就是由三間公司持有,它們的註冊地都是英屬維爾京群島(British
Virgin Islands),包括原來發展局長夫人、兒子持有的「Orient
Express」,此外與其家族業務有關的其他公司,亦多屬離岸註冊。我並非研究經濟,但任教「香港涉外關係」課程時,有一課談及香港和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Cayman
Islands)等離岸金融中心的雙邊關係,因為這是香港作為國際都會的重要一環,就相關題目,經常向研究這方面的朋友William
Vlcek博士請教,並在去年請了他為這一課擔任客席講者。雖然美國將維爾京、百慕達、開曼、香港等地同時列入「避稅天堂」,這些地方也曾同屬英聯邦一分子,但香港對這些地方的了解極少。為了讓公眾通過這案例,明白香港涉外關係的另一面,筆者請了一位關心相關爭議、並將於明年協助我任教這課程的國際關係同事,訪問了Vlcek博士。
隱藏資產擁有人身分
問:首先多謝Bill你接受我們的訪問,和閱讀我們發展局長相關爭議的背景資料。不少跨國公司或個人公司均到英屬維爾京群島、百慕達、開曼群島等註冊,究竟有什麼誘因驅使他們到哪些地方註冊?
答:其中一個原因是在這些地方,很容易就可以創立並註冊一間新的公司,同時相對於其他已發展國家,註冊公司的費用亦相對便宜。從你向我提到的事件可以發現,另一個到這些地方註冊的好處,就是可以透過提名海外公司,以「法人董事」的方式,隱藏資產最終擁有人的真正身分,不讓公眾發覺。
問:你是否可以講解一下這些離岸公司如何控制在海外的資產?我們知道在其他國家,有些人會用這方式避稅,所以美國將之列為「避稅天堂」,例如讓離岸公司以天價聘請自己擔任高薪顧問,而相關收入卻可以算作「源於」境外的利潤。此外,這樣做還有甚麼好處及壞處?
答:一般而言,最簡單直接的方法是將資產的擁有權,直接轉到這些離岸公司的名下。這些資產可以是物質形式的如土地、汽車、貨船,甚至是藝術品也可以,或是一些金融資產如公司股份、銀行戶口、借貸協議等等。假如以隱藏資產最終受益人的真正身分為目的的話,更可以選擇在另一個地方註冊新一間離岸公司,以信託及基金形式,來「擁有」這間持有資產的離岸公司,透過多個地方的公司註冊,來進一步隱藏資產最終擁有人。這類的離岸管理結構一方面透過離岸公司作為屏障,有助保持資產實質持有人身分的私隱;另一方面也可以讓這些資產受到離岸公司註冊地的法律系統所保障。然而,這道屏障正是這些離岸資產管理的問題所在。正因為這些離岸公司成功隱藏資產最終擁有人,因此它亦會隱藏其他不利公司管治的行為,如個別人士或離岸信託的瀆職或刑事行為,也不利將離婚的配偶追討資產的擁有權,或其他受到離岸公司所影響的人,或公司對資產最終擁有人興訟。
問:相對於在香港直接註冊,究竟在這些離岸公司天堂成立公司並持有本土業務有什麼好處?以怡和集團為例,它在香港回歸前轉到百慕達註冊,但同時維持在香港的業務。為什麼有這些策略性的舉動?
答:正如我剛才所指,透過以離岸註冊公司並持有其他地方的資產,能令這些資產的產權受到註冊地方的法律的延伸保障。以你剛才提出怡和集團的例子,將其註冊轉到百慕達的其中一個原因,某程度上是建基於對回歸後香港法制的考慮,希望在回歸前先令集團的本地業務直接受英聯邦法律所保障。與其類似的是,一些跨國集團常以離岸註冊公司來處理在中國的投資及業務,背後的原因亦是相信成立離岸公司,對比直接在中國法律下成立在地公司,對集團在中國投資的產權更有保障。
問:以你所知,這些離岸公司在處理資產管理上有什麼問題?
答:常見的問題在於由於以離岸公司操作事務,因此在商業交易時的透明度極低,很難找到涉及交易的資產最終擁有人,或是誰人在交易中作欺詐行為。即使在交易中出現任何的欺詐行為,例如拖欠貸款,被拖欠者亦很難在交易中找到離岸公司的最終負責人還清貸款。
披露股東資料
或須政府提出
問:回到早前討論發展局長的事件,公眾其中一個疑慮在於不知道陳氏夫婦及其家人或家人的家人,有沒有以另外兩間海外公司繼續持有在古洞的土地。究竟公眾有沒有辦法得知這兩間公司的股東的資料?
答:假如兩地有簽署任何司法互助協議、避免雙重徵稅協議,或是稅務信息協議等國際條約,當中有條文可以要求披露該離岸公司的資料及最終擁有人。然而,要執行這些國際法下的條文,一方面必須是由一地政府的相關部門向另一方政府提出要求,另一方面往來文書耗時甚鉅。因此,就着這個問題,最近八國集團、二十國集團及經合組織均希望這些離岸中心,在既定的法律框架前提下盡量與其他國家合作。以英屬維爾京群島為例,去年五月已在香港設立辦公室,作為專門處理及協調與亞太地區相關的監管部門的對口單位。
解離岸中心問題
須全球共識
問:早前英揆卡梅倫表示,英國或會與這些海外屬地簽訂新的稅務協定及經濟合作協議,從而減少漏稅瞞稅的情况。你認為這會否影響這些離岸中心的吸引力?
答:由於英國本土與這些海外屬地的關係錯綜複雜,因此一時之間很難改變既有的稅務安排及相關法規。此外,假如英國政府真的大幅收緊這些海外屬地現時的公司註冊及稅務安排,這些離岸公司大不了便走到其他地方註冊。事實上,要有效解決離岸中心所引起的問題,需要透過全球治理體系中提出一個各國都願意執行的解決方案,否則當一個國家加強監管的同時,另一個國家不願意跟隨,這些離岸公司自然亦會走到那些較寬鬆的國家註冊。
問:既然如此,公眾如何有效監察上述的事件不會再次發生?在今年4月,互聯網忽然出現了「BVI解密」,揭露了關於維爾京群島帳戶的龐大資訊,發現諸如菲律賓前總統馬克斯家族等的隱形資產。香港人也可以找到陳局長的相關資料嗎?
答:事實上,香港在公司註冊政策方面算是一個特例。香港政府透過龐大的公司註冊處,讓公眾可以查閱公司註冊的資訊。不止是提到的加勒比海地區,甚至是美國特拉華州及內華達州這些極多離岸公司運作的地區,它們均不會向公眾披露公司註冊的內容。假如公眾想知道更多有關於這兩間離岸公司的資訊,可以嘗試到國際新聞調查聯盟(International
Consortium of Investigative
Journalists),他們的網上資料庫(www.icij.org)有一些在泄密者身上得到的離岸公司資料,你所說的「BVI解密」正是其中內容。我亦曾就你提供的兩個公司名字搜查,但沒有找到相關資料,但假如其他人有更多的資訊下,或者可以在他們的資料庫中,找到這兩間公司的幕後持有人。
William
Vlcek替美國軍方的電腦系統工作多年後,重返校園鑽研國際關係,2006年在倫敦經濟和政治科學學院博士畢業。多年來一直專注於離岸公司、洗黑錢和恐怖分子融資的題目,當中包括世界各地的商人在英屬處女群島註冊公司的情況。
策劃:沈旭暉(香港中文大學社會科學院副教授及全球研究課程、全球政治經濟碩士課程主任,新加坡國立大學東亞研究所高級訪問研究學人)
問:陳偉信(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講師)
答:Dr
William Vlcek (蘇格蘭St Andrews大學國際關係講師,著有《Offshore Finance and Small States:
Sovereignty, Size and Money》)
編輯 方曉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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