爽通識 香港爽報
2013年1月3日
最近,律政司藉外傭居港權一案,要求終審法院提請人大釋法,澄清其1999年就「吳嘉玲案」首次解釋《基本法》的內容,以推翻終審法院在2001年「莊豐源案」就雙非孕婦在香港所生子女可擁有居港權的裁決,惹起新一輪釋法風波。
去年10月底,退休的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指香港法治有烏雲,不足兩個月後,律政司請求終審法院提請人大釋法,令人憂慮司法獨立逐漸淪陷。
2011年外傭居港權案
2001年莊豐源案:因莊豐源案確立雙非嬰兒可獲本港居留權,律政司現欲藉外傭居港權爭議再次提請人大釋法,以推翻莊豐源案判決。
釋法權
根據《基本法》第158條,如果香港法院審理案件時需要對《基本法》關於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案件判決,終審法院應提請人大常委會要求解釋。但此條並未明文禁止其他個體提請釋法或人大主動釋法。過去四次釋法中,只有一次由終審法院提呈,其中一次更是人大主動釋法。
香港沿用普通法制度,解釋法律是法院獨有權力,政府提出釋法就是政府以行政干預司法,破壞香港司法獨立。然則,司法獨立又有何重要呢?
司法獨立是文明社會的基石
行政、立法、司法的權力分立制度中,司法的獨立性特別重要。司法即法庭系統,主要職能是按法律判案,故司法系統是法律的解釋權威。
三個主要的政府機關中,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都直接承擔管治社會的責任,負責制定有關法律和政策;而司法機關只處理訴訟,裁決法律糾紛,但不直接負責管治社會,也不直接參與有關法律或政策的制定,並對行政和立法機關起限權作用。
舉個例子,2010年有變性人向政府提出司法覆核,因為政府容許變性手術,也為他們發新身份證,卻不准他們以新性別身份與異性結婚。由於《婚姻條例》清楚寫明「婚姻是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條例中的男女並不包括已進行變性手術的人,如何界定變性人也難有定論。主審法官認為,變性人可否享有結婚權利,應由社會討論,並立法解決,而非由法庭處理。此例反映,法庭只司職解釋法律條文,按法例判案,但有關法律和政策的制定,法庭無權參與,必須交回行政和立法機關處理。
因此,司法機關的任何一位法官處理訴訟時,都不應受行政、立法甚至司法機關內部的其他法官任何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及施壓。如果法官審案不能完全只根據法律作出裁決,法院就會淪為滿足政治需要的工具,審判變得不公,法治社會便成了人治社會。
動物農莊的七誡
英國作家喬治奧威爾(George
Orwell)名作《動物農莊》(Animal Farm)中,動物革命趕走人類後,訂立了「七誡」,即所有動物都要遵守的法律,並將之刻在牆上。其中一條是:No
animal shall kill any other
animal.(任何動物不得殺害其他動物)。當那隻領袖豬拿破崙處決了不聽話的動物後,部份動物記起這條戒律,再往牆上看時,戒律變成:No animal shall
kill any other animal WITHOUT
CAUSE.(任何動物不得「無故」殺害其他動物)。
這段故事暗諷行政機關兼有立法、司法之集權。如果行政機關擁有修訂法律的權力,便可把法律按自己的統治利益修改。將故事套用到釋法問題上也一樣,想像一下,如果動物農莊出現一個超越司法機關的「動物釋法委員會」,可以按照獨裁豬拿破崙的意願,即行政需要來解釋法律,按所謂「立法原意」指「不得殺害」其實指「不得無故殺害」,那麼社會將變成怎樣?如果司法機構沒有獨立權力,人大動不動便可像動物農莊的獨裁動物般,隨意解釋法律,推翻法院決定,法律便淪為政治工具。
如果司法機關不獨立,而像內地依附行政機關並與之緊密合作的機構,那麼梁振英爆出僭建醜聞需要面對法律審判時,法庭可能會按梁的行政指示,把僭建的相關法律解釋為「只有落案時仍保持原狀的僭建物才是僭建,處理了的僭建便不是僭建」。倘若如此,法律還有甚麼用?
總結:涉及國防和外交才應釋法
《基本法》規定,香港擁有高度自治權,除國防和外交屬中央事務,其他均是香港內部事務。居港權風波顯然屬於香港內部事務,應由香港法院詮釋相關法律,法庭也只應按法律條文作判決。至於居港權所衍生的問題如何堵塞,是行政和立法機關的責任,法庭無權參與。如果因為要解決雙非問題,讓終審法院推翻自己先前的判決,犧牲司法獨立和普通法精神,以迎合政治需要,極壞先例一開再開,香港賴以成功而又碩果僅存的核心價值便會喪失,長遠豈會是香港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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