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警務處長曾偉雄對警方在事發後近兩年才拘捕「佔領中環」義工陳玉峰的解釋,可說是廢話連篇。陳玉峰在2011年7月1日參與遊行集會,2011年12月律政司的法律意見認為有足夠證據檢控連同陳玉峰在內的九名人士,其中八人已在2012年9月被判罰款,但陳玉峰卻在案發後的22個月後才被警方拘捕。警方的解釋是在過往逾16個月內曾多次聯絡陳玉峰未果,才於日前決定作出拘捕。
陳玉峰在港有固定居所和職業,她曾任職記者,出入立法會和追訪一眾高官,她現時為見習律師,在中環上班。若警方在逾16個月內仍無法找到這樣一個普通市民,警方的能力實在令人擔憂。警方說不欲高調往陳的辦公地點拘捕她,更令人啼笑皆非。第一,並無任何跡象顯示陳故意匿藏或潛逃,警方亦掌握她的居所,她所涉及的亦非嚴重罪行,為何不能以傳票方式傳召她上庭應訊而要拘捕她?第二,警方說不欲高調往陳的辦公地點拘捕她,警方大可在其寓所樓下或辦公地點外等待她作出拘捕,毋須前往她的辦公地點。第三,同案其他被告在9月受審,為何不在9月前拘捕陳以便各被告同時受審?第四,陳作為記者一直有採訪政府高層,去年4月在北京採訪梁振英領取任命狀,並與梁振英同機回港,如果警方沒查明與候任特首同機的乘客名單,更容許通緝犯與候任特首在空中共處三個多小時,那警方是失職還是無能?第五,陳多次出入境均能出入自如,為何不在出入境時拘捕她?第六,「佔中」行動廣受港府與北京的關注,警方卻聲稱不知陳為「佔中」義工,但事有湊巧,警方卻在陳前往與「佔中」義工工作午膳時將她拘捕,難道真的要人相信這是巧合?
筆者相信律政司聲稱檢控的決定並沒政治考慮,但律政司大可以不必為警務處長蹚這淌渾水,因為現今的問題是為何現今才採取這拘捕行動。政府稱警方依法辦事,但法治的精神並不單要求警方依法辦事,警方以法律賦予的權力打壓示威者,同樣會違反法治精神。拘捕行動是一項行政決定,如果這決定是出於政治考慮,即屬濫權,同樣可遭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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