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3日 星期四

葉一知 - 多數人的暴政

香港爽報   爽通識   2012年12月13日

少數vs整體 邊個利益最重要

2012年通識文憑試卷二第一題,以興建第三條機場跑道作引子,問了一條很深奧的問題:你在多大程度上同意「在香港,發展基本運輸設施時,應優先考慮整體社會利益而非個人利益」。

這是卷二最難的題目,表現也最差,卻是條高明的題目,將「高鐵與菜園村」、「港珠澳大橋司法覆核」與「第三條跑道與環境」三個議題的尖銳衝突(發展令整體社會得益,但同時侵害了少數人利益),給考生辯論。

考評局的評卷參考列舉的同意論點包括:

.基本運輸設施影響整個社會的經濟及社會福祉,個人利益不應窒礙社會發展。
.發展需高昂的公共開支,故整體利益應獲優先考慮。
.當社會上大多數人同意時,政府便應作出決策。
.社會發展帶來的利益最終也會惠及市民,令每個人得益。

考評局也列舉了反方論點。可是,我發現很多同學和部份老師以為上述的觀點非常合理,同樣以為題目是「兩面作答,面面俱圓」,便很易墮入「多數人的暴政」的思維,實非社會之福。

「個人利益」包括甚麼?

在舊區興建一堆屏風樓,炒家A可能因計劃而在物業投資上獲利,但自住的年老業主B因為計劃,失去原有的風景線、自然風和自然光。可見,「個人利益」不單是「個人從中獲得的好處」(炒家A),還包括固有的利益(業主B)--固有利益被剝奪,也是個人利益受損。

「整體社會利益」大於個人產權?

如果政府要發展一條穿過你房子的鐵路,要把你的房子拆掉,而房子是你的私有財產,但高官跟你說:「現在社會大多數人都同意必須興建鐵路,那涉及高昂的公共開支,請你不要阻礙社會發展,鐵路完工全港也得益,包括你。」那麼你會乖乖無償遷出,或者接受不合理的賠償便搬走,成就「整體社會利益」嗎?

如果發展時,優先考慮整體社會利益而非合理個人利益,便造成「多數人的暴政」,最終必會反過來危害整體社會利益。如上例,我們可以因整體社會利益而侵犯法律保障的個人私有財產權嗎?

如果個人利益不被看重,誰也不知道何時變成下一個受害人。甲上次因鐵路沒有影響其住所,甚至可享鐵路之便而不優先考慮你的個人利益,下一次,政府要在甲家附近興建焚化爐,並以「解決堆填區問題」為整體社會利益為由,要求甲不要反對,甲就會乖乖接受嗎?

如果甲反對,你可以說:「起個焚化爐,還沒有要了你間屋,現在大多數人都同意,你何解阻礙社會發展?垃圾問題解決了,你也得益啊!」

現在,你還會認同這種多數人暴政的理據嗎?

社會利益與個人利益不能相提並論

「社會發展帶來的利益最終也會惠及市民,令每個人得益」其實是「語言偽術」。以菜園村為例,假設一個老村民向以種菜為生,但因高鐵被迫搬遷,並得到60萬元賠償。可是,老伯已失去僅夠糊口的收入,也不可能有人聘請,60萬元可以維持生活多久?他們可能因租金開支要搬得遠遠,靜度餘生。

那麼,高鐵通車後,老伯會乘搭嗎?因應高鐵帶來的經濟增長(如果真的話),會變成全民退休保障或老人福利惠及他們嗎?

以上有關陳述根本是偷換概念:把發展的整體社會利益與犧牲了的個人利益等同,但事實上前者帶來的個人利益與後者受損的個人利益在性質和價值上都完全不相等。

文明社會必優先考慮保障個人利益

文明的民主社會,必然以「照顧多數人利益,保障少數人利益」為原則施政。例如傷健設施本不是為大多數人而設,而是為保障很少數人的利益而設。在興建運輸設施時,要先評估對附近居民的影響,就是先考慮了個人利益,不然何不快快強行開工?跟居民洽談搬遷賠償,不也是優先考慮了個人利益嗎?內地「強拆」成風就是視個人利益如無物的惡果。

民主決策常以「少數服從多數」為原則,但這也很易造成大多數人的暴政,因此民主社會必然重視人權,引入人權法,以保障少數人利益,不令其成為多數人利益下被欺壓被犧牲的對象。

事實上,政府制定公共政策時,若相關政策對個人權益構成重大影響,政府應優先考慮他們的訴求和個別人士的意見。一個負責任的政府,並不會忽視社會少數人因發展而蒙受的損失,而會採用其他方案以盡量減少個人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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