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5日 星期六

雲尼 - 釋法是《基本法》的僭建

香港蘋果日報    2012年12月15日

律政司向終審法院提交書面陳詞,建議終審法院尋求人大常委會解釋,一九九六年特區籌委會報告書,就基本法立法原意的表述,是否已屬釋法一部份。如果建議獲得接納,人大常委會亦確認這一點,二○○一年莊豐源案的裁決,就有機會被推翻。

《基本法》第二十四條明確寫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擁有居港權,當中蘊含雙非孕婦所生嬰兒在內定義,條文清晰不過,沒帶半點含糊性,惟一九九六年特區籌委會報告書卻硬加上單非定義,即父或母其中一人須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才可,明顯與《基本法》第二十四條條文有所出入,此所以終審法院二○○一年審理莊豐源案時,認為不用理會籌委會報告,裁定父母均非永久居民,都可享有居留權。

律政司今次做法,等同向法庭施壓,迫令終審庭降格,貶損法官權威,將會造成極壞先例,釋法破壞一國兩制,即使基本法內屬於香港自治範圍的條文,原本應由香港法院自行處理或解釋,日後人大常委會亦可直接插手。一九九六年特區籌委會報告書並非《基本法》條文,欠缺法律約束力,可視之為《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的一次僭建定義,裁判官在莊豐源案中撥亂反正,不按報告書裁決,等同將《基本法》還原,如今律政司要求法庭「舉手投降」,屬意報告書為釋法一部份,等於將《基本法》僭建之後還原再僭建。

任何法例,皆有法律漏洞,若我們發現漏洞非小,便應該修改條文加以堵塞,而不是將之僭建定義。但中央卻只顧面子,不依遊戲規則按基本法條文辦事,情願將基本法作「另類解讀」,也不將《基本法》修改,惟與《基本法》條文南轅北轍的解釋,甚有大石壓死蟹味道,不但打擊司法界士氣,還破壞香港法治。

中央允許香港訂立《基本法》,卻留下人大釋法這條大尾巴,就等如買家簽了合約,賣家可以隨時取消合約而毋須任何理由一樣,對買家毫無保障。人大釋法權是中央廢法的尚方寶劍,而中央莫名其妙「釋法」用權,亦令人對香港法治失去信心,因為一旦被中央視為「偏離立法原意」,任何一宗「最終裁決」也有機會被推倒重來。

雲尼
自由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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