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6日 星期五

成名及19位學者:105學者聯署支持學界政改方案

2014年5月16日

【明報專訊】我們共20名學者在大專院校從事教學及研究工作,兩星期前發起一個聯署運動,支持學民思潮與香港專上學生聯會共同推薦的政改方案主要內容,稱為「學界平等方案」。迄今有105名學者聯署。

「學界平等方案」主要內容:

1. 公民提名,必不可少:全港1%(約35,000人)登記選民聯署提名一人,這人即可成為特首候選人,提名委員會無否決權。提名期不少於兩個月;

2. 提名委員會提名:提名委員會由立法會直選議員組成。只要取得多過8%委員支持,即可成為特首候選人,每名委員只能提名一位特首候選人,而每名候選人最多只能獲取五分之一委員提名;

3. 立法會選舉辦法:應以一次性立法(修訂)廢除功能組別,達至全面普選。

我們發起聯署支持「學界平等方案」,因為:

1. 公民提名並非新事物,簡單易明,區議會和立法會選舉採用已久,全球亦有多於30個國家採用;公民提名容許香港逾300萬登記選民人人平等權利參與特首選舉提名,符合《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將公民提名標籤為「激進」,是混淆視聽,是扣帽子。

2. 香港大律師公會近日發表政改意見,認為公民提名不符《基本法》。不過,公會現任主席石永泰說並非「一錘定音」,港大法律學院3月份請來審核政改方案的多名國際憲法權威,沒有指公民提名不符《基本法》,而大律師公會前主席余若薇則一直強調,公民提名符合《基本法》。於此刻斷言公民提名違反《基本法》,實無必要。若然特區政府日後提出的政改方案罔顧民意,否定公民提名為合法提名途徑,橫蠻無理地扼殺真普選,將難為香港的管治帶來半點曙光,對因此而激發的公眾反彈與非暴力公民抗命,政府須承擔後果。

3.《基本法》第45條訂明,特首「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提名委員會若參照目前選舉委員會四大界別的組成辦法,其「代表性」只是全港7%登記選民,無論如何談不上「廣泛代表性」。大律師公會亦強調,提名委員會的組成辦法及提名程序須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若沿用「四大界別」,是完全不合憲的。

我們明白,公民提名不是唯一得到國際認可的民主提名方式,所以我們同意「學界平等方案」第二點建議:提名委員會由立法會直選議員組成,只要取得多過8%委員支持,即可提名特首候選人。這提名方法不僅符合《基本法》第45條要求的「廣泛代表性」,而且簡單易明,有利改善行政立法關係,選民亦毋須疲於應付多次選舉,投一次票便可產生立法會及提名委員會。

4. 根據多項學術研究結果,功能組別享有政治特權,損害人權、政治問責性、公平競爭、民生與民主發展,應盡快廢除。

5. 有批評指「學界平等方案」激進、不切實際,但過去四分之一世紀,我們見證中央政府並非鐵板一塊,只要香港人凝聚堅實民意,在各種政治經濟利益考量下,北京亦能不止一次改變初衷:1989年香港兩次百萬人遊行,致使北京決定在1990年頒布的《基本法》中加快香港民主步伐;2003年50萬人上街,間接迫使中央和特區政府擱置《基本法》第23條立法;2010年在面對變相公投運動及大衆要求民主化要有進展的壓力下,中央接納「超級區議會方案」;2012年當面對反國民教育運動壓力,亦擱置原來的國民教育計劃,可見一斑。

學術研究同時發現,北京為求達到目的,在談判中常用的策略之一是恫嚇。我們身為學者,是緊守民主原則,率直、坦誠地支持我們深信能最有效改善政府施政的民主方案,而非在種種有形及無形壓力下,去猜度北大人的底線而退讓。如果我們此刻貿然退卻,北京極可能會繼續施壓,務求令到任何妥協方案的民主成分消磨殆盡。

最後,5月6日舉行的和平佔中運動商討日,當天15個被多名上述憲法權威認為符合國際標準的政改方案交付參加者投票選擇,我們相信,各方案的倡議者出發點都是維護香港最佳利益,我們不想見到持有不同意見、支持真普選的團體或人士互相攻擊,削弱民主運動的總體力量。當前政改最大的障礙明顯是北京當權者及其在香港的代理人,要是和平佔中運動未及凝聚民意支持已鬧分裂,爭取真普選的實力和機會必然大減,而2017年實現特首真普選的機會只會更小,這是對香港最壞的結局。

成名是香港科技大學社會科學部副教授

■文章20位作者、簽名活動發起人及聯署人名單網址:

https://docs.google.com/forms/d/1WFM0YLgsFCMad2Y_3PLY1YROPlgHa1CyMPMzev6QeJI/view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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