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 2014年5月28日
這陣子常遇到一些朋友提出的這個觀點:《基本法》是國家賦予香港的,所以《基本法》沒有清楚說明的事情或權利,香港便不擁有。按此推論,《基本法》好像沒有提到吃飯的權利,那香港人是否不擁有吃飯的權利?
很明顯,作為一部憲法性文件,《基本法》不可能鉅細無遺的將所有可以做的事情均羅列出來,有些事情是明確列出的,有些是隱含的,有些是合理推斷或伸延出來的,也有些是從文字解釋推敲出來的。就等於吃飯的權利,中國人認為民以食為天,舉凡節日喜慶,總要大吃一頓,而不少重大事情、商業談判以至國際交易,也往往是在飯桌上達成共識,但這麼重要的一環,怎麼在《基本法》內遍尋不獲?當然,《基本法》保障不受非法剝奪生命的權利,但這和吃得溫飽似乎仍有一段距離。也可以說吃飯的權利包含於人身自由的權利,那人身自由又包括甚麼?又或這屬於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但似乎有點牽強。那麼,不如歸納於其他受法律保障的權利和自由這一項?根據普通法,沒被禁止的行為便屬合法,這便包括吃飯的權利了。噢,《基本法》還有提到《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這公約便有提到生存和吃飯溫飽的權利,這不就很清楚了嗎?這個例子只想說明,如果吃飯的權利也要這樣迂迴曲折,那《基本法》沒明文規定便不享有這論點便是過分簡單的論述。
有些中國學者認為《基本法》是國家法律,國家法律自然是由國家賦予的。持這種觀點的人可能忘掉了《基本法》是用以落實《中英聯合聲明》的協議,換言之,在草擬《基本法》時,國家並非完全可以自由決定《基本法》的內容與規定。而且,《基本法》草擬歷時五載,當中有佔不少港人的草委會和完全由港人組成的諮委會負責草擬和諮詢,整個過程是相等於一個制憲的過程,當中亦有不少地方是經過充分討論和相互讓步的結果,就如陳兆愷法官指出,《基本法》是具備國家法、憲法和國際法三個層面,不能單一從中國國內立法的角度來理解或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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