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風雲 太陽報
2014年5月3日
中東一些地方對待被強姦婦女的法律,常讓我們覺得匪夷所思。例如沒有四名成年男子作為目擊證人,強姦犯就可以逍遙法外,受害的女性反而被指犯通姦罪而判以重刑。而尼日利亞有一位婦女被姦成孕,男方沒事,女方被判以亂石砸死。如果家中女性親人被強暴,這個家庭會被人歧視,去除「污點」的辦法是對受害人執行「榮譽謀殺」。卡達菲時代的利比亞,被強暴的女性要坐牢。摩洛哥十六歲少女被迫和強姦犯結婚,最終服毒自殺。挪威女室內設計師在杜拜被強姦,反被判刑十六個月。
不過,有知識分子居然說,這是文化差異,應該包容。我認為這根本不是文化差異,而是文明的進步與落後的分別。事實上,華人社會的台灣,不久前還是有嚴重歧視女性的法律存在。即使到了蔣經國時期,台灣的強姦案甚至更嚴重的輪姦案,仍不是由政府起訴,而是「告訴乃論」。即是政府明知發生了強姦案也坐視不理,必須有人控告才受理,而控告人必須是受害人的丈夫或父親。這樣的法律精神顯然將女性視為男人的附屬物,強姦不是侵犯了婦女,而是侵犯了她們的主人的權益。最離譜是刑法二二三條,姦殺罪也是「告訴乃論」,司法行政部在輿論壓力下,澄清說這是「立法疏忽」。
當然,時代變了,台灣文明進步了,強姦罪的「告訴乃論」不被「包容」而廢止了。
蘇賡哲
評論員
2014年5月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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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強姦犯,有知識分子居然說,這是文化差異,應該包容,作者是不是搞錯了。
回覆刪除知識分子好似講這是歧視男人的性慾,就算錯都是上帝,造男人時出了毛病,強姦犯也是無辜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