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
2014年5月12日
報章大幅報道高鐵工程延誤,但重點似乎只在於當局監管不足和隱瞞延誤實况兩點上。其實真正問題是在當初反高鐵的理由,今天一一呈現。對我來說,最重大的理由是在香港進行「一地兩檢」根本就是違法。根據《基本法》條文,在香港特區高度自治的原則之下,內地官員不能來港執行內地法律。這是個重大原則,什麼經濟利益、交通便利也不能凌駕其上。一開放了這道防線,香港的獨立法制及法治就守無可守。所以當時我在財務委員會的審議上逼問特區官員,要他們澄清這個問題。大家都知道,沒有「一地兩檢」,高鐵根本做不到目標高速,建高鐵的理據也蕩然無存。
當時的官員支吾以對,但起碼他們不至於公然說謊,只是再三表示「問題複雜,仍在研究」云云。這也是我敬重前任律政司長的一個重要理由:我相信他不肯為特區政府圓謊,而當時(才不過是四年前!)的官員,起碼尊重司長的法律意見。
然而,今時打開報紙一看,標題竟是「一地兩檢2021年前都無法實施」——這是指摘特區政府無能,要延遲至2021年才能實施一地兩檢?還是有計劃2021年後就可能做到一地兩檢?兩者都令我毛骨悚然,但報道的語氣,卻一點也不覺得一地兩檢有何不妥。
特區對高度自治的自覺淪落至此!不獨立法會議員沒有即時提出反駁及質疑,連傳媒也「政治敏感度不足」。當務之急,是要追問為何2021?是否說好了到時內地官員已可以來港執行內地法律?高鐵車站範圍之內,內地公安是否可以任意拘捕市民?
高鐵明知不會達到功效也急於上馬,用盡一切高壓手段,除了政治因素,明顯是利益龐大,有很多人等着分一杯羹。現在出了事,絕不應只問是誰隱瞞,而是查出真相,是否工程已斬件落在政府及港鐵控制不了的大小集團手裡!
2014年5月12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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