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蘋果日報
2014年5月26日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解釋為何港府拒絕將「公民提名、政黨提名和三軌提名」方案納入下階段諮詢的範圍——「不容許有人藉民意做違法的事」,政府不會提出違憲方案,假使在法律上提出挑戰,政府會尊重、亦無法禁止,但強調《基本法》最終解釋權在人大常委會。袁司長話中有話:方案本身是否正當、是否有利於香港未來政治發展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合法還是違憲」的「最終的解釋權」在中央,這是典型的「朕即法律」。
人們為何要遵守法律?兩千多年前的《秦律》是中國最早的法律,其中《焚書令》規定:兩人交談《詩經》、《尚書》就要斬首市曹,稱引古書古事以非議時政的要全家殺頭等,導致了「焚書坑儒」千古慘案。嚴酷的《秦律》旨在維護專制中央集權,「天下苦秦久矣」,終於逼出了陳勝、吳廣揭竿而起。不是因為有法不依,而是由於濫施惡法。
現代法哲學解釋人們守法的理由,有不同的代表學說。一為「暴力威懾論」,強調「法律就是主權者發佈的命令」,為了避免來自主權者的暴力制裁或經濟損失,人們不得不守法;二是「社會契約論」,主張統治正當性來源於社會成員的同意,「人類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獨立的」,法律是建立在共同體合意基礎上的契約,政府執法和公民守法都是在履行契約;三是「法律正當論」,認為人們守法是因為法律具有形式正當和內容正當的要件,其制訂過程遵循了法定程序,且與社會認同的價值或道德相符不悖。
制裁和懲罰是法律的必然手段,但如果缺乏「社會契約論」和「法律正當論」這樣的憲法內涵,僅僅依靠暴力威懾來實施統治,這樣的法律,不過是前現代社會的專制王法而已。中國教科書中至今仍然宣稱「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習近平最近重申「黨領導人民制訂憲法法律」,可見不同階級之間的平等對話,政府與公民的契約關係這樣的現代法律基礎並不存在。
專制王法的特點就是「朕即法律」,「竊持國柄,手握王爵,口含天憲」,既無保護人民權利的內容正當性,更無法律要求的公開、一致和可預期等形式正當性。例如中國《刑法》293條規定的「尋釁滋事罪」,原來是「流氓罪」的一種,即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共財物,或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官方居然以此罪名將在私人住宅談話的浦志強、徐友漁等律師、學者拘捕,讓世界再次看到真正「尋釁滋事」的中共之政治流氓嘴臉。
《基本法》是香港的小憲法,將如何面對如此披着「中國憲法」之外衣的中共王法?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曾經說:「在《基本法》第158條規定下,香港法院必定要跟從人大對《基本法》條文作出的解釋,即使其解釋是如何荒謬或不公平。」他亦表示:「人大在解釋條文時不一定會提供理據」,所以奉行普通法的香港在應用人大的解釋時將有難度,司法有難度,管制將如何?
香港目前或未來可能加劇的民主亂象,其亂源不是建制派學者王卓祺所描述的來自所謂港人的「私利激情」,因為「激情使人不接納理性意見」,而是來自中共王法對《基本法》和香港政治「荒謬或不公平」的干預。一個不提供理據、將中共《黨章》作為「隱秘之憲法」的法律,談何理性意見?
哈貝馬斯認為,現代法律秩序只能從「自決」(self-determination)中獲得其合法性:公民應該時刻能夠將自己理解成既是法律的創制者,且作為承受者服從這個法律。若有人問「為甚麽我要受這個法律約束?正確的答覆則是:「那是你自己參與制訂的法律」。政改不僅是一個「選人」的過程,還是一個公民「創制」過程,創建和保護公平正義的政治制度,比爭取一個泛民或者建制派人士出閘更加重要,積極參與6.22對「公民提名、政黨提名和三軌提名」方案的投票,意義就在於此。
沈舟
獨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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