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日 星期日

余若薇 - 誰在損害香港法治?

明報   2014112

市民不守法,政府有權執法,即使有漏網之魚,例如每天有人違例泊車、不小心駕駛而沒遭檢控,不會損害法治。

市民違法堵路、不遵守禁制令,無論自首與否,政府都有權依法逮捕和檢控,即使有人鼓吹不遵守禁制令,政府亦有權依法控告他教唆、藐視法庭。

最有能力損害法治,反而是政府。倘若警方選擇性執法,一方面向和平示威者使用過分武力,另一方面縱容暴力毆打市民的黑社會,市民可投訴,但無權執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不守法,市民怎辦?《基本法》附件一明確規定「2007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但10年前人大常委會藉口解釋「如需修改」四字,在原本「三步曲」前多加兩步:先由特首交報告,再由人大常委會決定是否需要修改,但831人大常委會搶先在第二步決定「如何修改」的框架,超出第二步原本「是否需要修改」。

人大831決定,又將2017年行政長官提名門檻從原來八分一變二分一,「循序漸退」,2016年立法會選舉方式不變,「原地踏步」,兩者皆違反《基本法》第45條與68條「循序漸進」原則。831決定所訂的框架亦違反香港大律師公會今年4月政改意見書指明決定必須符合的標準,不少內地文章及本港文章都指出831決定的法律問題,惟不見大律師公會針對831決定的意見書。

政府一直用法律包裝政治,用法治之名指摘追求真普選的市民不守法。政府違反法治最重要的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法限權,以法達義,市民可以做什麼?

1 則留言:

  1. 差佬不執法拘捕示威者, 卻指控示威者破壞法治, 實在十分荒謬. 示威者祇是干犯輕微罪行, 並無破壞法治的能耐, 但政府及其執法機關不依法例執法, 令法例形同虛設, 將長官意志取代法律, 以人治取代法治, 這才是破壞法治的惡劣行徑.

    至如差人向和平示威者使用過分武力, 向被捕示威者拳打腳踢, 縱容黑社會分子毆打及非禮市民, 無不破壞香港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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